11月23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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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省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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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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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3〕93号